我今天終於在下班前跟老闆說了~!!!
跟他說我做到這個星期五
他說...沒有人這樣子的,只剩下3天而已
他說...讓他好好考慮,再告訴我日期
勞基法第16條規定
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→10天前提出。
若按照這句話
我就要做到下週了...= =
但是我進去時沒有簽任何契約...要突然跑掉他們也沒辦法。
不過他們也違反勞基法(但是我手上沒有有利證據)
加班一毛錢都沒有~!!!
第二十四條(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)
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:
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
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。
我週六支援活動一天1000,所以說我平常日薪500元,換算成時薪只有62.5元囉???
第三十九條(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)
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,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,亦同。
第四十二條(不得強制正常班以外工作)
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,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,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。
所以我晚上課程不想留可以不留嗎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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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用接近勞基法規定最低的月薪+加班不付錢的方式
聘僱大學畢業打雜女工
口口聲聲磨練磨練
滿口仁義道德你們還有良心嗎?
你們有辦法就去其他找願意幫你們做事的人
很抱歉我不幹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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